西安市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服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残联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易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服务管理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深化平安西安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4〕6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68号)以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服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64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易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是指有违法犯罪行为、治安滋事行为,或危险等级在三级以上有潜在暴力倾向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第三条

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服务管理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领导、综治(特殊人群专项组)牵头协调、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

第四条

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服务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原则、市级各系统按照属事属人、谁用工谁负责原则,逐级落实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筛查、救治救助和服务管理工作责任,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二)以人为本,服务为先。尊重、理解、关爱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保障其基本的生活、救治、医疗需要,全面提供治疗康复服务和人文关怀。

(三)依法救治,预防为主。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救助、早治疗,及时消除各种危险因素。

(四)应治尽治、应管尽管。采取条块结合、全面筛查、定期随访、严格管控、应治尽治等办法,对贫困家庭患者坚持政府兜底,确保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因贫困得不到救助,不因疏于救治管理而伤害自身和危害社会。

第五条

市、区县、镇街以及市级各系统综治部门牵头,逐级建立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服务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判解决工作中突出问题。

第六条

把日常筛查与定期筛查结合起来。每年春秋两季(4月、10月),各区县、开发区综治部门要对筛查工作做出安排,原则上由街镇分管综治工作领导牵头,组织综治、公安、司法、民政、卫计、残联等部门对所辖社区村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开展筛查,及时发现并全面掌握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基本情况。市级各系统负责对所辖企事业单位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开展筛查。各区县、开发区要加强对流动人口中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筛查工作;市公安局要将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大情报信息系统,强化流入我市人员的筛查工作。

第七条

筛查的重点是:

(一)曾有违法犯罪行为、治安滋事行为,或危险等级在三级以上的有潜在暴力倾向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二)有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八条

对筛查出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街镇分管综治工作领导牵头,组织综治、公安、司法、卫计、民政、残联等部门负责人共同进行危险性评估,对其中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要逐人落实救治救助和服务管理措施。

第九条

对筛查出的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要督促其近亲属和所在单位送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治疗。

第十条

对已经发生、正在发生肇事肇祸行为和有肇事肇祸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疑似患者,监护人无能力或不送治的,由综治部门协调,公安派出所负责送市级定点医院诊断治疗。

第十一条

对公安机关送治的户籍不属于西安市的流动人口中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疑似患者,经定点医院初步诊断治疗后,由定点医院会同民政部门救助机构通知其监护人负责接回。对无监护人或监护人不履行接回义务的患者,交由民政部门救助机构送返原籍,公安机关予以配合。对经治疗病情稳定的无主患者,交由民政部门福利院托养。

第十二条

对确定的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应切实加强日常服务管控。各级综治组织(特殊人群专项组)、公安机关要列入重性精神病人信息库;卫计部门列入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数据库;残联列入残疾人基础数据库,并按相关规定办理残疾证;对其中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和经认定的城镇低收入家庭患者,民政部门要登记造册,落实低保、救济救助等政策。

第十三条

对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要逐人建立由街镇包村(社区)干部牵头,社区民警、卫生专干、社区村干部、监护人组成的“五人管控小组”,严格落实管控责任。

第十四条

五人管控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管控方案;

(二)定期入户随访,督促按时服药、复查;

(三)监测病情变化,动态评估危险等级;

(四)对病情严重患者及时督促或组织送院治疗;

(五)采取必要管控措施,防止失控漏管;

(六)协助落实救助救治政策;

第十五条

在救治救助和服务管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对患者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

第十六条

各区县、开发区都要设立不低于10万元的监护基金,专门用于奖励监护人和优秀五人管控小组。具体奖励办法,由各区县、开发区制定。

第十七条

市公安局安康医院和市精神卫生中心为市级定点医院,专门负责收治已经发生、正在发生肇事肇祸行为和有肇事肇祸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疑似患者。市公安局安康医院和市精神卫生中心要与各区县民政局、残联签订定点医院服务管理协议,市民政局、市残联负责督导协调。市公安局安康医院原则上主要收治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长安区、周至县、户县和高新区、经开区、航天基地、沣东新城辖区患者;市精神卫生中心原则上主要收治新城区、雁塔区、灞桥区、阎良区、临潼区、高陵区、蓝田县和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空基地、国际港务区辖区患者。各区县、开发区涉嫌刑事犯罪患者原则由市公安局安康医院负责收治。

第十八条

市级定点医院对公安机关送院治疗的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应按照“先行救治、再补手续、其后结算”的原则进行收治,不得因治疗费用或手续问题将患者拒之门外。

第十九条

公安民警送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到定点医院治疗时应提交患者医保、合疗手续;有残疾证的应提交残疾证明;属于城乡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和城镇低收入家庭患者,应提交低保证、特困供养证和本年度低收入家庭认定卡。因病情紧急未携带相关材料的,公安民警须在患者住院三日内送交定点医院。

第二十条

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定点医院住院费用按照“先医保合疗、再救助救济”的办法结算:

(一)定点医院先按医保、合疗政策直接报销;

(二)定点医院对有精神残疾证明患者,应将医疗费用

清单书面通知患者户籍所在地区县残联,区县残联按程序报市残联审核后向定点医院核拨救助资金。定点医院对本市户籍无残疾证而符合残疾人办证条件的,应第一时间书面通知患者所在区县残联为其办理残疾证,再按程序办理救助手续;

(三)定点医院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患者,应按照定点医院“一站式”服务协议,定期将患者医疗费用清单转交患者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区县民政局应按照《西安市医疗救助办法(试行)》(市民发〔2015〕325号)所规定的救助标准及时结算。

(四)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定点医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费等其他生活费用,原则由患者监护人承担。

(五)经定点医院医保、合疗或个人商业险报销,残联、民政救助救济及患者监护人负担后仍不足部分,由定点医院报市财政局补助。

第二十一条

对经治疗后病情稳定的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定点医院出具相关病情评估结论,通知其监护人负责接回。监护人不履行接回义务的,定点医院书面通知患者所在区县、开发区公安局,安排公安派出所接回交监护人,落实好服务管理措施,区县、开发区综治部门给予必要协助。

第二十二条

人社、卫计部门要将符合参保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全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全面落实大病保险制度。民政部门对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中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困难家庭,要严格落实参保资助政策。定点医院应切实负起责任,不得将一般精神障碍患者医疗费用转嫁到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费用中。

第二十三条

各级综治部门将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服务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每年至少组织两次检查考核,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市综治委对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服务管理工作领导重视、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重视、筛查不细致、监管不到位、救治救助不及时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因责任不落实、失查漏管、推诿扯皮而发生重大案事件的,严格进行责任查究,直至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