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维权工作相关政策

(法律援助工作)

1、申请法律援助条件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书;

(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经济困难证明;

(四)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应当包括申请人家庭人口状况、就业状况、家庭人均收入等信息。

目前,我市残疾人可持残疾人证直接申请法律援助,不再要求出具经济困难证明。

2、法律援助的范围

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残疾人、未成人、老年人、妇女追索侵权的;

8、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受害者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9、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请求赔偿的。

10、将征地拆迁,劳动争议,伪劣农药、种子、化肥坑农事件,高危作业损害赔偿,环境污染造成种植、养殖业损害的事项,列入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

(信访工作)

1、向各级信访机构或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3、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4、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2、信访机构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

1、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2、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3、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时,提出信访事项的规定

    1、信访人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2、信访人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3、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4、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允许的行为

    《信访条例》第二十条明确提出: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材的;

   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5、信访机构受理信访事项规定

     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1、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经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2、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

     3、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4、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理报告。

6、行政机关工作部门受理和办理信访事项规定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信访事项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7、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规定

     信访人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8、信访机构对信访事项处理机关的督办规定

     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2、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4、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5、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6、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9、行政机关在信访中的法律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超越或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2、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3、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4、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10、信访机构未按规定办理信访事项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1、信访人违反法律、法规、扰乱公共秩序,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违反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2、来信、来访电话举报登记办理制度1、接到群众来信、来电或接待群众来访,首先要认真拆阅来信,记录好来电或来访者反映的内容,再作好登记,认真填写《群众来信来访登记表》;2、登记来信、来访的内容时,要言简意明,准确无误,条理分明;3、在办理好登记的同时,要根据来信来访内容,慎重考虑处理办法,急件要先办,对反映重要问题或涉及领导干部的信访要及时呈报领导批示,对一般问题的信访,按照"分级负责,分工归口"的原则处理;4、需要转办的信访件,转办时要填写转办单,不宜转原信的要隐去姓名摘转;

  13、接待来访的相关规定答:1、对来访者要做到热情、礼貌、文明接待,耐心听取来访者所反映的问题,不得有任何轻视、忽视来访者的言行;2、对来访者所反映的问题要如实记录,不得自行取舍;3、接访时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解答问题,不许愿,更不得信口开河;4、对情绪激动的来访者,要做好冷静的疏通工作,避免不良后果的发生。

   14、回信回访的相关规定1、对真实姓名的信访举报人,要给予负责的答复,检举、控告和申诉的给予结论答复,问题不能解决的给予解释性答复,合理化建议给予鼓励;2、对联名信或集体上访反映的问题,查结后,要召开全部信访人员(或代表)会议,公布调查结果;3、属于匿名信可视情况在适当范围公布调查结果;4、严格按有关政策规定回信回访,回信要言简意明;5、答复信访举报人可书面或口头答复,答复情况要记录在案。

(无障碍工作)1、   无障碍设施的建设范围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伤病人和儿童等弱势人群和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在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居住小区、城市道路(含广场、公共绿地、公园、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地铁车站和主要旅游景区、景点等建设工程,必须建设无障碍设施。2、西安市颁布无障碍设施管理法规《西安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经2002年8月1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3、无障碍设施的管理规定对已建成的无障碍通道、停车位、建筑入口,电梯、专用厕所(厕位)轮椅等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及走向,所有权人或授权经营者均应设置国际通用的无障碍设施标志牌。严禁损害、侵占无障碍设施,严禁改变无障碍设施和的用途。

4、开展无障碍进家庭目的和实施对象

残疾人无障碍进家庭是为有特殊需求的残疾人而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性工作。通过开展无障碍进家庭活动,消除残疾人在日常生活环境中存在的障碍,为残疾人参与经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对生活困难且具备改造条件并有需求的重度残疾人家庭进行无障碍改造。重点解决肢体、听力、视力三类残疾人在家庭生活方面的障碍。                                                                                                

5、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的内容和工作流程

从残疾人的特殊需求出发,量体裁衣,实行个性化服务,着眼于选择残疾人最基本、最迫切、最可行的项目。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的基本内容包括:安装扶手,改造室外外道和室内坡化,改造卫生间、浴室、厨房,配发坐便器、闪光门铃、盲杖等无障碍用品。

采取摸底调查、开展评估、设计方案、施工改造 、验收等程序。通过家庭无障碍改造和辅助器具适配,不断提高残疾人的自理意识和自理能力,减轻家庭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