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安市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机构托养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残联:

我市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开展以来,在市和区县残联的辛勤努力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为不断巩固现有成果,进一步做好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根据中残联《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和《陕西省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实施意见(试行)》精神,结合我市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现状,制定了《西安市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机构托养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1月9日

西安市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机构托养服务实施细则(试行)

   为深入推进我市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全面提高残疾人托养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国残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意见>的通知》(残联发〔2012〕16号)、中残联《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及《陕西省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实施意见(试行)》精神,结合我市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加强对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规划、引导和管理,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倾斜,体现公益性;坚持社会参与和市场推动,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和其他服务主体的积极性;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创新残疾人托养服务手段和模式;坚持分类指导,以满足残疾人最基本生活需求为原则,探索可持续发展的残疾人托养服务长效工作机制。

二、托养对象条件

集中托养:具有西安市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处于就业年龄阶段(男16—59岁,女16—54岁)且不在业的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视力残疾人。(包括同时存在智力残疾或精神残疾的多重残疾人)。

日间照料:具有西安市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处于就业年龄阶段(男16—59岁,女16—54岁,对不适宜入学就读的适龄残疾少年年龄可放宽到12周岁)且不在业的、有一定自理能力的智力、精神残疾人。

三、申办残疾人托养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市、区(县)残联自建的残疾人集中托养机构

1.应具备中残联《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标准》中规定的基本设施设备、功能场所。

2.市级机构设置托养床位200张以上,区(县)级机构设置托养床位100张以上。

(二)社会力量兴办的残疾人集中托养机构

1.资质要求:机构设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审批、注册登记等相关证照手续齐全。依托老年公寓(或养老院)兴办的集中托养机构需在老年公寓正式运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颁发之日算起)满两年后提出申请。

2.场地要求:有固定的房屋和训练场地,属个人私有财产的,出具有效的房屋和土地证明;属租赁场地的,出具房屋和场地租赁合同且租赁期在5年以上。

3.具备残疾人托养服务的基本条件: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市级机构设置托养床位100张以上,吸纳残疾人60人以上;区(县)级机构设置托养床位60张以上,吸纳残疾人40人以上。配置与其服务范围相适应的服务场地,包括住养居室、食堂、护理保健室、文体活动室、康复训练室、心理咨询室、手工室、劳动(生产)工作间、农疗场等。

4.人员要求:管理人员具有社会工作类、社会福利类或康复类等相关学习或培训经历;专业岗位上的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从业资格和职业资格证书;护理人员与服务对象的比例最低不低于1︰5;所有工作人员具有本人身份证明、健康证明。

5.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6.协议:与托养服务对象或其家属(监护人)签订有半年以上托养服务的协议。

7.具有无障碍设施,符合《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建设要求。

(三)残疾人日间照料机构(阳光家园)

1.具有一定的开办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5万元。

2.场地要求:有固定的房屋和训练场地,属个人私有财产的,出具有效的房屋和土地证明;属租赁场地的,出具房屋和场地租赁合同且租赁期在5年以上。交通便利(便于服务对象来往,便于开展各种社区教育及宣传活动),建筑面积400平方米以上。

3.至少接收15名以上服务对象(符合日间照料条件),按残疾程度和年龄不同,分类开展照料服务。

4.精神残疾人“阳光家园”由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承办。

5.人员要求:至少配备一名专职管理人员或医护人员,同时按照托养对象总人数5︰1的比例配备专职的服务人员。

6.设备设施配置:

(1)配置与其服务范围相适应的服务场地,包括教室、康复训练室、手工作坊、活动室、休息室、厨房等,并具备相应的无障碍设施条件及各类安全防范设施,保障智力、精神残疾人的人身安全。

(2)配备黑板、课桌椅等基本的教学设备、设施。

(3)配备开展两种以上的简单劳动项目及相应的材料、工具、工作台等设备、设施。

(4)配备两个以上的生活情景模拟区。

(5)配备便于智力残疾人进行生活康复、运动康复的器材。

(6)配备电视机、电脑、音响、报纸、书籍等文娱活动的设备、设施。

(7)配备展示区、宣传栏(窗)等。

四、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审核认定

(一)社会力量兴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机构的审核认定,需向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或区(县)残联上报关于申请成立xxx残疾人托养中心的报告,经市或区(县)残联审查同意后,下达关于同意成立xxx残疾人托养中心的批复,并要求机构向同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完善相关资质(民办非企业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证明)。

(二)市残联对区(县)残联确认的残疾人集中托养机构在运行(从批复下发之日算起)满一年后进行实地验收。达到我市规定的集中托养机构建设规模和服务标准的,经审核认定后按要求填报《西安市新建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申请资助审批表》,悬挂市残联统一制作的“阳光家园计划”标志牌,并按照托养服务相关规定可以享受集中托养服务市级政策性补贴。

(三)市、区(县)残联自建的残疾人集中托养机构建成后按照相关程序向同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四)符合申办条件申请成立日间照料机构(阳光家园)的个人或社会组织,需向本辖区内区(县)残联上报《关于申请成立xxx阳光家园》的报告,经区(县)残联审查同意后,下达《关于同意成立xxx阳光家园的批复》,并要求机构向同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完善相关资质(民办非企业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证明)。

(五)市残联对区(县)残联确认的残疾人日间照料机构在运行(以批复下发之日算起)满一年后进行实地验收。达到我市规定的残疾人日间照料机构建设规模和服务标准的,经审核认定后按要求填报《西安市新建残疾人“阳光家园”申请资助审批表》,悬挂市残联统一制作的“阳光家园计划”标志牌,并按照托养服务相关规定可以享受日间照料机构市级政策性补贴。

五、经费补助标准及申报流程

(一)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相关补助标准均按照《西安市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市残联发〔2014〕54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贫困残疾人集中托养补贴: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向托养机构提出托养补贴申请,填写《西安市贫困残疾人集中托养补贴申请审核表》,携带户口簿、残疾人居民身份证、残疾人证(二代证)经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居)委会初审,报乡镇、街道残联复审后报机构。机构汇总当年填报的《西安市贫困残疾人集中托养补贴申请审核表》上报所属区县残联,区县残联审核确认后随《西安市贫困残疾人集中托养补贴汇总表》统一报市残联审批。

(三)集中托养机构床位补贴:申请残疾人集中托养床位补贴的机构,将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入住残疾人的相关档案(含残疾人身份证复印件、残疾人二代证复印件、《西安市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申请表》及《西安市集中托养机构入住人员补贴汇总表》(一式三份)报区(县)残联审核。(市级机构按照上述要求报市残联审核)

(四)智力、精神残疾人日间照料补贴:申请残疾人日间照料补贴的机构,将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入住残疾人的相关档案(含残疾人身份证复印件、残疾人二代证复印件、《西安市智力、精神残疾人入住“阳光家园”申请表》及《西安市智力、精神残疾人“阳光家园”入住人员补贴汇总表》(一式三份)报区(县)残联审核。

(五)区县残联对辖区内托养服务机构上报资料进行汇总后填报《西安市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市补资金申请审批表》,并撰写关于申请市级补贴资金的报告或请示,于每年10月15日前会同《西安市集中托养机构入住人员补贴汇总表》、《西安市智力、精神残疾人“阳光家园”入住人员补贴汇总表》报市残联审核。

(六)市残联对市级托养机构及各区(县)上报的《西安市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市补资金申请审批表》、《西安市智力、精神残疾人“阳光家园”入住人员补贴汇总表》、《西安市集中托养机构入住人员补贴汇总表》、《西安市贫困残疾人集中托养补贴申请审批表》、《西安市贫困残疾人集中托养补贴汇总表》进行审核,提出当年托养服务补助资金意见报市财政局核批。

六、资金拨付及管理

(一)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补贴资金由市和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西安市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实施方案》中明确的相关比例分担。

(二)补贴资金用途:集中托养机构床位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残疾人托养床位费的减免、基础设施的添置和维护,少部分用于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和提高一线护理人员待遇。机构运行补贴可用于场地租赁、硬件改造费用的补贴。贫困残疾人托养费用的补贴用于残疾人在机构内托养费用的减免。

(三)资金发放:发放程序按照市财政相关工作程序直接拨付区县财政或有关机构。按月补贴的资金,以残疾人实际托养月数进行补贴。当月托养不满20天的,不发放补贴;超过20天不满1月的按照1月补贴。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撤消或托养服务对象退出的,停止发放相应补贴。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不论服务人数多少,均不享受当年财政补贴:(1)社会福利机构经民政部门年度审验不合格或者逾期不申请办理审验手续的;(2)当年发生管理、安全等责任事故的;(3)经查实弄虚作假、虚报托养补贴资金的机构,连续两年取消补贴资格。

(五)各级残联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对申请补贴机构进行审核,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骗取残疾人托养服务补助资金的现象,要及时对补助资金进行跟踪检查。于每年9月1日前将辖区内所属托养机构上年财政补贴经费使用自查情况及实际支出情况以报告形式报市残联。市残联将对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资金的支出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以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规范运行。

七、工作要求

(一)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是项民生工程,直接涉及到广大残疾人的切身利益,各区县残联要高度重视,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大力支持,从政策上扶持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

(二)各区县要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数据库,依托现有公共资源搭建残疾人托养服务网络和平台,并结合当地实际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努力实现我市残疾人托养服务全覆盖。

(三)确保残疾人托养服务实名制管理,同一名服务对象只能享受一个类别的托养服务补贴。各区县每年11月30日前务必完成当年《阳光家园机构数据库管理系统》的数据录入,残疾人实际托养服务数据要与录入系统的数据保持一致,杜绝出现“录入未服务和服务未录入”现象。对未按照本文件要求开展服务及未录入系统的区县,停止发放市级托养服务补贴资金。

(四)严格按照补贴资金用途合理使用财政补贴。各区县负担的残疾人托养服务财政补贴,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比例配套,鼓励有条件的区县提高财政补贴标准。

(五)本实施细则中相关内容如与原有文件相关条款发生冲突,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六)本实施细则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