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残疾人联合会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残联、财政局、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工作的意见》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现将《西安市市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残疾人联合会          西安市财政局

2016年3月2日

西安市市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印发的《关于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12]1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关于转发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培训对象

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处于就业年龄段(男16至59岁,女16至54岁)的西安市户籍各类别残疾人。

二、培训机构

市级残疾人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招标确定,市残联每年对定点培训机构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一年签订合同一次,连续签订合同最长不超过三年。

三、培训方式

市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分为面授培训和远程培训两种方式。具体培训项目由定点培训机构根据残疾人需求等情况拟定方案,报市残联批准后实施。

四、培训补贴标准

(一)面授培训补贴标准为:

1.培训费:按培训项目的难易程度、授课师资的水平高低和培训材料的损耗情况,将培训等级分为三级。其中一级培训是指主要由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教授承担授课老师、且其授课时长不少于总学时60%的培训;二级培训是指培训耗材等直接成本较大的培训;三级培训是指其他普通培训。培训费按参加培训的残疾学员人数给予补贴,其中一级培训每人每学时补贴15元、二级培训每人每学时补贴11元、三级培训每人每学时补贴8元。

2.食宿费:集中培训住宿费每人每天30元、伙食费每人每天25元;半脱产培训不补贴住宿费,伙食费每人每天12元。

3、保险费:每人每年100元。

3.护理费:重度肢体残疾人参加培训,每人每天增加护理费15元(按培训学员实际在校时间计算;不含半脱产培训学员)。

4.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每人200元。定点培训机构要根据设置的培训科目组织学员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凭学员获得的人社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申请职业鉴定补贴。

(二)远程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时8元,年度内培训补贴每人每年不超过3000元。学员参加同一门课程远程培训低于15个学时的不予补贴。

(三)在岗培训补贴标准为: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或安排残疾人较多的单位组织的本单位残疾职工岗前培训或在岗残疾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一班一报批。其本单位有培训机构且达到相应培训条件,教学场地和师资符合定点培训机构条件要求的,可由其本单位培训机构承办;无培训机构的,可委托定点培训机构承办。培训费按面授培训补贴标准中培训费的60%给予补贴,不足部分由负责组织培训的单位承担。

五、培训的组织实施

(一)各定点培训机构根据市场用工需求和残疾人培训意愿确定培训项目报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审核;由市残联根据当年度残疾人培训费预算及上年度培训机构的培训规模和招生、绩效情况分配培训名额,并报市财政备案。

(二)残疾人面授培训班一般采取小班制,每个班不得超过30人,每天按5—7个标准学时安排教学。要科学制定每一个培训科目的培训期限(考虑到残疾人培训的特殊性,每一个培训科目的培训期限可在国家职业标准规定学时的基础上适当延长),原则上一级培训总学时不超过1000课时,二、三级培训总学时最长不超过900课时。其中操作技能训练学时一般不得少于总学时的60%。

培训总学时超过450课时的,要实行淘汰制。在培训课时过半时对所有学员进行一次考试,学员考试合格的才能参加下一阶段的培训学习。学员被淘汰后产生的名额空缺可以通过考试等方式招录其他有培训意愿、当年度未参加过其他培训班的残疾人。考试的组织按市残联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残疾人每人每年只能参加一次市或区县(市)残联主办培训,且原则上三年内不得参加同一培训科目的培训。

(三)残疾人远程教学开设的学习科目不少于30个,其中实时直播教学的科目不少于5个,每科目实时直播教学时间不低于350学时,人均作业批改不低于20次。

(四)残疾人学员参加培训机构单科目结业考试合格率要达到90%以上;参加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考试者合格率要达到80%以上。定点培训机构对有就业愿望未就业的残疾人学员,就业推荐至少一次,成功就业率要达到35%以上。残疾人学员参加培训满意度要达到90%以上。上述规定作为绩效考核和资金拨付的依据。

(五)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应加强对各定点培训机构所开办培训班的日常管理。

(六)定点培训机构不得分解转包培训任务,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培训补助资金的,除取消定点机构资格、追回补助资金外,将按《财政违法处罚处分条例》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六、资金审核及拨付

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实行先垫后补的原则。

定点培训机构将培训相关资料报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审核,经市残联复核批准后,方可开班。培训班结束后,定点培训机构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和有关文件要求整理好相关资料报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经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初审,市残联复核后,将培训补贴资金审核情况(包括单位名称、享受培训补贴的人员名单、补贴金额和标准等)在市残联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同时公布市财政局和市残联相关部门的举报电话,接受实名举报。

公示期满无举报的,市财政局可根据市残联补贴资金审核意见拨付培训费到定点培训机构。市残联对残疾人学员培训满意度、就业成功率、考试考证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市财政局不定期进行抽查。

培训补贴资金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七、各区县(市)残联要积极推荐辖区内残疾人参加市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但不得再另行发放交通费、生活费、结业奖励等名目的补助。

八、市残联、市财政要密切配合,定期或不定期对培训情况及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

九、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