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超比例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项目申报指南

为稳定和促进残疾人就业, 进一步提高残疾人职工生产、生活水平,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陕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使用办法》(陕政办发〔2003〕1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项目申报指南。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办法》、《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陕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使用办法》的有关要求,积极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扶持超比例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改善残疾人生产和生活条件。

二、扶持范围

每年按要求参加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残疾人职工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1.5%的单位;超比例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在1人以上(含1人、不含集中安置残疾人企业)及盲人按摩机构(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残疾人职工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证),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含三年)以上劳动合同,从事全日制工作的在职职工。

三、申报条件

(一)依法与安排的每名残疾人职工签订了三年(含三年)以上劳动合同,残疾人职工符合法定就业年龄且实际在岗工作;

(二)每年平均实际安排的残疾人职工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1.5%;实际按比例分散安排残疾人数超1人以上(含一人)或以安置盲人为主的盲人按摩机构。

(三)按规定为安排的每名残疾人职工缴纳医疗、养老社会保险

(四)按月向安排的每名残疾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申报材料

(一)用人单位参加当年度及前两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扶持超比例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项目审批表(见附表);

(三)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五)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证)、就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用人单位向每名残疾人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或现金发放的工资表;

(七)社保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的养老、医疗社保缴费个人台账;

(八)残疾人职工花名册。花名册必须包括残疾证号、就业证号、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岗位工种、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

五、申报程序

用人单位按地税管辖属地原则向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所)提交申请资料。

(一)各区(县)用人单位向所在区(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所)提出申请,区(县)残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初审后,报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复审合格后,上报市残联。

(二)市级管辖的用人单位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上报市残联。

(三)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局对上报的单位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扶持条件的单位项目进行公示,确定后由市财政局统一下达拨付补助资金。

(四)市级管辖的超比例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的补贴资金由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付;各区(县)超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补贴资金按市财发[2010]1584号文件执行)。

六、补贴标准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超出规定比例一人的(不足一人的不予计算),每人每年按5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超出规定比例安排二人以上的(含二人),自第二个人起每人每年按一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七、资金用途

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开发残疾人工作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开展残疾人岗位技能培训。

八、申报时间及期限

各申报单位应于每年10月30号前按属地原则向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所)提交补贴申请,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本《扶持超比例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项目申报指南》实施时间为2013年—2017年,暂定执行期限为五年。

九、检查监督

各级残联、财政部门对就业单位补贴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和指导。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除退回项目资金外,并取消该用人单位下一年度申请资格,同时根据情节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十、本申报指南由市残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区(县)可根据本《指南》精神,结合区(县)实际制定本区(县)扶持政策,报市残联、市财政局备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