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持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项目申报实施细则

为稳定和促进残疾人就业, 进一步提高残疾人职工生产、生活水平,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陕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使用办法》(陕政办发〔2003〕11号)和《省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持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基地)项目申报指南》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项目申报实施细则。

一、 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陕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使用办法》的有关要求,积极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持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完善残疾人就业促进和保护政策措施,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提高残疾人就业水平,改善残疾人生产、生活水平。

二、 扶持范围

残疾人职工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25%(含25%)以上,并且残疾人职工30人以上的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

残疾人职工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与企业签订三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从事全日制工作的在职职工。

三、申报条件

(一)依法建立、手续完备的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了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劳动合同,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且实际在岗工作;

(三)年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职工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总数30人以上;

   (四)按规定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女工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五)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按月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六)具备残疾职工工作生活的无障碍基本设施,无障碍设施完备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

(七)申请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补贴的单位,必须具有“一个协会四个室”即残疾人协会、康复训练室、文化活动室、职工培训室、和法律维权室,有专(兼)职工作人员,扶残助残措施健全具体,能为残疾人职工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法律维权等服务;

(八)申请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补贴的企业,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九)本年度内已享受省级项目支持的,本年度内不得再申报市级项目。

四、申报材料

(一)用人单位资格审核申请表;

   (二)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用人单位与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四)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证明材料;

   (五)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六)用人单位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每位残疾人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

   (七)社保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为每位残疾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八)残疾人职工工种安排表;

(九)残疾人职工花名册,花名册中必须包括残疾证号、身份证号等信息;

(十)无障碍设施说明;

(十一)《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内容包括:防火、防盗、治安、自然灾害等)复印件。

五、申报程序

(一)企业向所在区(县)残联提出申请,区(县)残联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后,报市残联。

(二)市残联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市残联提交补贴申请及相关资料。市民政局管理的企业由市民政局推荐报市残联。

(三)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局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项目确定后进行公示,对于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由市残联报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拨付补助资金。对于市残联、市民政局管理的企业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各企业,其他就业企业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各区县财政局。

六、补贴标准

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按残疾人职工月平均人数(不足一人的不予计算)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七、资金用途

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开发残疾人工作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无障碍改造;康复训练、文化活动设施建设;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险缴纳水平;也可适当弥补流动资金不足、研发新产品、开发市场、扩大生产规模。

八、资金来源

补贴资金全额从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九、申报时间

项目申报时间为每年的6月底前,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十、检查监督

各级财政、残联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市残联、市财政局要加强对区(县)残联和财政部门对就业企业补贴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各级残联、财政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除收回项目资金外,还将取消该企业下一年度申请补助资格。

十一、各区县可结合实际制定区县扶持政策,报市残联、市财政局审批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