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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缩小残疾人与健全人收入差距,调动社会各界扶残助残积极性,规范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建设和扶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陕西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残疾人扶贫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由市残联评估认定,以直接吸纳就业、辐射带动发展生产等方式,帮助残疾人增收脱贫或者就业,并具有全市示范意义的经济载体。

第三条 基地建设坚持以下原则:

(一) 基地实行分级审批、均衡分布设立。

(二) 基地坚持因地制宜、多样化发展。

(三) 基地坚持遵循市场经济规则,以市场为导向、互

惠双赢。

(四) 就业扶贫基地应直接安置、辐射、带动残疾人就

业,便于残疾人集中劳动或分户经营。

(五) 基地法人面向各种所有制性质的经济实体,鼓励

和引导多元化和多渠道的资金投入。

第四条 基地建设投入以自主投入为主、残联奖励补贴为

辅。基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各级残联不得为基地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对基地的民事纠纷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基地需经市残联审批认定,以市残联统一制作的“西安市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牌匾为标志。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经济组织或实体,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报认定市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

(一)具有法人资格,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合法经营,具有较好经济效益。

(二)热心残疾人事业,安置残疾人就业10名以上或辐射带动残疾人家庭20户以上,并与残疾人或残疾人家庭成员签订安置扶持就业协议(协议期限不少于一年),所安置就业人员年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扶持残疾人年收入不低于当地农民年人均收入。

(三)生产经营的项目为政府及有关部门列入推广和发展的项目,适合残疾人就业或从业,能起到辐射带动残疾人脱贫致富、增加收入的作用。

(四)种植业基地种植规模在20--30亩或大棚10—20个以上。

(五)养殖业基地建设规模,饲养禽类年存栏在5000只以上,饲养生猪等小畜类年存栏在200头(只)以上,牛等大畜类年存栏在100头以上。

(六)加工业及其他特色项目年产值30万元以上。

(七)为残疾人贫困户提供技术指导、培训、实习,以及产、供、销等一条龙服务。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企业、经济组织或实体,在每年6月30日前,持下列资料,向市残联提出市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认定申请:(一律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二份,并附电子文档。所有证明材料复印件,应由基地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印章)

(一)市残疾人扶贫基地认定申请书;

(二)《市残疾人扶贫基地申报审批表》;

(三)受益残疾人花名册(含通信方式)及残疾人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四)申请人与残疾人签订定的扶持协议书;

(五)能证明达到本规定第七条条件的有关材料;

(六)市残联要求的其他材料。

《市残疾人扶贫基地申报审批表》应由申请人所在区县残联签署意见,并对申报内容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市残联受理申请人申请后,会同申请人所在地的区县残联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考察,对申请人进行评估认定。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由市残联授予“西安市残疾人扶贫基地”牌匾。

第九条 市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要对安置、帮扶的残疾人提供工作岗位、落实帮扶措施,对辐射带动的残疾人户提供技术指导、培训、实习、饲料、种苗、防疫、收购、资助及信息等产、供、销配套服务。

第十条 基地要在主出入口悬挂市残联授予的制式牌匾,同时在醒目位置设立宣传公示栏,对各项管理与服务制度、安置、帮扶残疾人的基本情况、帮扶计划和总结等情况进行公示。劳动合同、帮扶协议、帮扶情况记录、就业从业残疾人花名册及收入情况等资料齐全并规范建册。

第十一条 基地进行动态督导管理。

市残联对基地实行年度督导评估制度,不合格的基地市残联将取消基地资格。基地资金补贴按年拨付(市、区县残联评估合格后拨付)。

第十二条 资金支持

市残联对基地给予相应年度资金补贴。

补贴资金用于基地扩大生产规模、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扶助残疾人生产生活以及有益于残疾人就业扶贫的其它用途。

第十三条 各区县残联参照本办法制定区县级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西安市残疾人联合会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