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陕残联〔2014〕47号)

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

(陕残联〔2014〕47号)

各市(区)党委组织部、编制办公室、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公务员局、残联:

我省现有249万残疾人,其中15-59周岁就业年龄段残疾人110.1万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的就业困难群体。多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推动残疾人就业工作发展。我省先后制定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1995年省政府出台《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2002年重新修订《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2002年第85号令)。特别是新修订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2年3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明确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不低于其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截至目前,全省已安置17.3万名城镇残疾人就业,残疾人生活状况得到改善,使残疾人更好的融入到社会。但从实践看,社会上对残疾人就业歧视的现象依然存在,还不能认识到残疾人具有较高的代偿能力和就业潜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仍然存在着政策落实难,重缴纳就业保障金、轻安置的现象,甚至还有按比例就业政策落实的真空区。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根据中组部等七部门下发的《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3〕11号)精神,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严格落实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政策

(一)各地要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以及省政府第85号令,制定地方配套法规政策,进一步细化和分解按比例就业的具体规定,增强可操作性和规范性,提高执行力和约束力。要依法行政,推动用人单位履行法律责任和义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要结合自身特点制定工作计划,明确本单位落实的实施步骤和措施,量化工作任务指标,提出落实时限和工作进度,稳步推进,逐步达到残疾职工占职工总数1.5%的比例要求。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岗位,如文秘、档案、机要交换、财务、审计、人事、统计等岗位,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残疾人。各级残联要联合人社、财政、地税等部门进行残疾人就业年度执法检查,把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列为重点检查内容,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妥善纠正和解决。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明确提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陕发〔2009〕9号)提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单位,要优先录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当为全社会做出表率,率先垂范招录和安置残疾人。要根据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相关政策规定,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包含一定数量的岗位用于残疾人就业。招录机关专设残疾人招录岗位时,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对设置的面向残疾人报考的职位予以降低开考比例等政策倾斜。各级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聘、招录面向残疾人报考的岗位要给予放宽开考比例等政策倾斜。

(三)残疾人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人事部7号令)、《陕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办法(试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49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有关招录部门不得拒绝录用。

(四)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6号令)和《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陕人社发〔2012〕105号)的有关规定和事业单位招聘体检标准,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招聘单位不得拒绝聘用。各级事业单位应确定一定数量的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根据招聘岗位的资格条件要求,若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报名应聘,可单独组织残疾人招聘考试。

(五)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率先招录残疾人,继而带动其他党政机关。到2017年,所有省、市、县级残工委成员单位至少招录1名以上的残疾人。2020年各级党政机关至少招录1名以上的残疾人。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必须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其中省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残疾人干部的比例应达到15%以上,市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残疾人干部的比例应达到20%以上。

(六)各级党政机关要督导所属事业单位在编制范围内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类事业单位要在编制范围内积极开发挖掘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确保安置残疾人就业。到2015年,所有省、市级残联所属事业单位中残疾人工作人员在编制范围内的实有人员比例应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以上。2017年,各级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在编制范围内至少安排1名以上的残疾人工作人员,逐步达到在职职工总数1.5%的残疾职工比例。

(七)切实加强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依法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要积极设定和开发符合残疾人就业特点、适合残疾人工作的工种和岗位,除特殊岗位外,不得额外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条件。要依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程序定向招录残疾人。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1.5%的,招录工作人员时应当单列一定数量的岗位,定向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使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逐步达到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含单位已安置、录用的残疾人)。具体办法由省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积极调动用人单位的积极性,加大奖惩力度

(八)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及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残疾人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经费的投入。各级各类公共就业培训服务机构,要面向城乡有就业需求和培训愿望的残疾人,开展形式多样的就业技能培训,并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残疾人给予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要对农村转移就业和城镇登记失业残疾人重点开展初级技能培训,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残疾学生和未就业的高校残疾学生重点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对职业院校残疾学生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和从业素质培养。各类培训机构要积极做好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就业创业教育和就业指导服务,促进残疾人就业。

(九)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以及个体分散灵活就业的支持力度。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88号)、《陕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使用办法》(陕政办发〔2003〕11号)精神,各地财政部门、残联应制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补贴奖励办法,明确补贴奖励标准,提高用人单位多渠道、多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鼓励和促进残疾人个体创业,改善残疾人生产和生活条件。

(十)支持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建设。加强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积极推动残疾人集中就业和转移就业。省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持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建设,凡符合残疾人就业企业资助项目申报条件的企业,省财政对其固定资产、流动资金贷款给予适当贴息,用省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持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发展;各地也要安排一定比例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进行支持。

(十一)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可以享受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二)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严格按法律规定标准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各级财政、残联采取通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从2020年起,各地应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否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纳入各类先进单位评选条件,对于未完成在职职工人数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不能参评先进个人。

四、强化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就业服务能力

(十三)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统筹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设立残疾人服务窗口和服务项目,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加快残疾人就业工作信息化建设。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要将残疾人就业信息纳入其中,实现资源共享。各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要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交换机制,定期互通登记和援助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残联组织,要通过网络互联互通和应用平台对接,实现残疾人就业失业登记、求职岗位等信息资源共享。

五、部门联动合力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

(十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是贯彻落实国家就业优先战略的实际行动,是切实解决残疾人就业难的重大举措,是关系到残疾人同步奔小康的重要路径。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协调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制度完善、政策落实、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

(十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残疾人劳动权益维护工作。各级劳动监察部门要主动对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监督检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资金要向各级

残联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倾斜,由各级残联按实际职业技能培训人数向同级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补贴资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用款计划,年终进行结算。各类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要积极参与和承担残疾人职业培训职责。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要加强对残疾人的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十六)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并指导各部门做好残疾人公务员招录工作。积极建立党政机关残疾人公务员实名制统计制度,准确掌握残疾人公务员底数。

(十七)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绩效评估和年度审核工作中,要积极引导事业单位在控编内正常招聘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十八)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重视并督促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积极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

(十九)各级残联要主动做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积极协调沟通有关部门,进一步健全规范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制度。着力抓好残疾人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向用人单位主动介绍、推荐残疾人;落实对按比例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的补贴和奖励;加强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年审、检查和监督,完善各项服务。

(二十)各市(区)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协商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于2014年10月31日前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二十一)本实施意见由省残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督促落实、统计、通报和协调。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    

陕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陕西省公务员局

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