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残疾人联合会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务公开服务,市残联编制了《西安市残疾人联合会政务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我会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残疾人群众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残疾人群众可以在残联机关的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残联机关《指南》查阅点(西安市南二环西段17号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查阅。

一、 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公民、残疾人群众和其他组织可以在西安市残疾人联合会网、 “政务公开”专栏上和本部门政务信息公开机构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会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本机关查阅两种形式。网上公开的信息为:职权目录、机构职能类、政策法规类、业务工作类、其他事项类。

其余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残疾人群众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会(西安市南二环西段17号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查阅,公开时间为工作日办公时间,联系电话:029-88480398,029-88497557,电子信箱:

本会还将采用其它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应公开政务信息产生后,本会将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在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10日内,在残联政府网站公开。本会网上公开的信息在网上留存期限为一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会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残疾人群众或其他组织可以到本会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或其指引的有关机构查阅相关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残疾人群众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利用本会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务信息的,向会申请获取。本会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本会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属于该目录内的信息,公民、和其他组织向本部门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机关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残疾人群众和其他组织向本会申请获取的,本机关将依法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会政务信息公开机构负责受理向部门提出的政务公开申请。需获取本年度政务信息的公民、残疾人群众或其他组织可以提出申请。服务时间:受理时间为工作日办公时间。电话:029-88480398,029-88497557,传真:029-88497557,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西安市南二环西段17号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二)提出申请

向我会提出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填写《西安市残联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会政务信息网上公开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会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会政务信息网上公开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具体网址为:http://www.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也可下载《申请表》进行填写,发送到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电子邮箱。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受理机构处,亲自提交书面申请或登记查阅。

4.特别申请。申请人申请获取注册登记、社会保障等方面与自身相关的政务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会提交书面申请。本会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本会收到公民、残疾人群众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通过适当方式核对申请人的身份。

本会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本会将终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本会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在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三、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残疾人群众和其他组织认为本部门未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会投诉。监督电话:02988480952,邮政编码:710068,地址 西安市南二环西段17号残疾人联合会。

附件:西安市残疾人联合会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web_files/xadpf/attachment/201803/15/20130715165814_988_720707.doc